为加强法官与律师间良性互动,丰富交流合作形式,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新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应当将捍卫公平正义、忠诚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应加强互动合作,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 两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应不断完善法官与律师间公开交往机制,畅通正常的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认真听取律师发表的意见,尊重律师,支持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尊重法官,依法发表意见,不发表干扰正常审判执行秩序、损害法官声誉、影响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条 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两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互相通报工作及改革情况,交流研讨涉及法律程序和工作衔接的相关问题,针对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对于会商形成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
召开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题研讨会,针对法院重点工作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律师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法院工作。
第四条 建立法律业务沟通机制。法院在制定有关审判业务指导性文件时,可根据需要以书面函询、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询律师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律师执业规则和业务指导规范时,应听取法院意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向法院反映。
第五条 丰富学术交流形式。搭建规范化、常态性、多层次的互动平台,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共同创办“法治长春芳草论坛”,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评析、学术研讨和联合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律师执业能力,增进法律共识,推动司法公正。邀请律师参加“芳草法官读书会”、司法论坛、法官沙龙等活动,实现法官与律师间的正当交往与良性互动。
第六条 落实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优良条件。实行法官预约制度,律师会见法官可提前预约,建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室,全程录音录像,减少法官接待的随意性,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及时调查处理律师的投诉建议。完善安保措施,保障出庭律师人身安全。启用法官工作邮箱,律师可以将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发到法官专用工作邮箱,畅通沟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强化律师履职信息化保障。建立移动诉讼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审判动态等信息服务,为律师提供网上案件查询、诉讼费用计算等服务;律师身份认证平台可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流程信息和阅卷等服务。
第八条 建立法官与律师互相监督机制。建立法官、律师违纪违规投诉、处理、核查、反馈机制,改变投诉分散、处理虚化、缺乏反馈的现象,促进人民法院和律师队伍的廉政建设,树立严格公正的法律形象。
第九条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选聘律师担任特邀监督员,重大工作安排听取律师意见,特邀监督员对全市法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建立法官与律师互评机制。推进建立律师参与司法行为评价机制,律师对司法廉洁、司法礼仪、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法官业绩档案。
法官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等进行评价。法院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律师代理案件的涉访、有无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记入律师黑名单。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法院需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各种业务类文件在出台前要听取律师意见,正式印发后应及时在律师门户网站提供链接,方便律师查阅。共享业务资料及研究成果,及时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法院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案例汇编、简报信息除依规定需要保密外,可向律师交流,对于律师撰写的优秀论文可择优刊载。
第十二条 完善法律职业伦理培育机制。建立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联合制定《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确立共同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约束法律职业行为。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法庭志愿者”制度。立案大厅设专门“法律咨询”席位,律师所轮流驻诉讼服务窗口值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法官做好诉前化解和判后释法明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法律职业荣誉培育机制。举办年度法律盛典活动,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向法官和律师通报上一年度的司法审判和法律事务,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汇报全年工作,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理解与融合。举办“法律职业共同体宣言”活动,提升法律职业群体内在凝聚力。
第十五条 建立律师集体法律意见表达机制。探索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律师协会和其他律师团体,基于向法院说明法律观点、澄清立法原意、理清法律规定、恢复案件事实等目的,经法院允许,可主动向法庭提出书面报告供法庭参考,促进司法吸纳民意,帮助法庭发现案件真实,协助法庭公正裁决,实现实质正义。
第十六条 落实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健全完善律师参与重大信访案件评查、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听证工作机制,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吸收律师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合力推动法治长春建设。法官与律师共同开展法律下基层活动,加强与妇联、民政等部门联系,共同开展妇女儿童、消费者维权活动。
第十八条 完善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机制。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从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十九条 设立良性互动责任部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与法律服务监督处作为双方交流沟通的职能部门。
长春市法官协会与长春律师协会为协办单位。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全市两级法院的员额法官。
非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务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实习律师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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