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寄托与象征。“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公正。”司法的力量来源于公正、公信,这一事件涉及对司法程序的质疑、对司法腐败的担忧,乃至对司法责任制、司法员额制等改革举措的误读。历史和现实都已经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的最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无论是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全力推动下,做成了想了许多年、讲了许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联合调查组在本次事件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也进一步证明,人民司法事业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都为司法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坚决拥护调查结论,认真整改存在问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此次事件中的鲜明态度。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牢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要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切实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要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动摇,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占领法院系统思想阵地。要坚决与“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思潮划清界线,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坚决予以批驳、敢于亮剑、坚决斗争。要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加强司法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除此之外,我们要强化主体责任,狠抓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们必须抵制西方“司法独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执政党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共产党。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得以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脱离党的领导,也就意味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否定。而在我国,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政体决定了我们必须抵制西方“司法独立”。《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我国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就意味着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平等,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将不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有绝对独立的司法权的存在,这无疑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否定。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如果否定了人民代表人会制度,也就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决心。国家审判机关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才可称之为“人民法院“,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为逐步缩小我国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3 13: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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