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法律适用。对于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的类案,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加大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利用和转化。对于在评查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案件,要组织资深法官进行“会诊”,把准问题关键,制定具体解决方案,运用多种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注重审判质量提升同时,继续完善案件通报和跟踪验证机制,根据整改反馈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同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统计分析,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通报,以此促进部门办案人员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合理运用评查结果,将评查结果作为年度审判绩效考核依据。要将案件的评查结果计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作为业绩考评和年度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办案质量不高、出现错案、瑕疵案等问题案件的法官要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年度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对所办案件多次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官,要调离审判岗位进行培训,待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
三、均衡结案监控检查机制。规范集中结案和超长期未结案件,建立了超期未结案件工作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审判人员责任制,对检查清理出的超审限案件逐案落实、包案到人。严格目标,限期结案。认真分析案件久审不结的原因,确定每件案件的预计结案日期。充分调度,及时督办。排查底数,建立台帐。全面开展了超期案件的自查工作,建立了专门台账,对已经登记造册的超期未结案件的超期原因、超期环节逐案进行深入清查甄别,制定各个未结案件的工作措施、工作方向,预估结案时间。要加强学习交流,提高成效。组织学习了最高院各项规定,还采取座谈、通报等多种形式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推广好的做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3 1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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