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全国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逐年攀升态势。其中,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8.8万件,同比增长21.6%,占新收刑事一审案件总量的14.6%;2018年新收案件增至22.4万件,同比增长19.1%,并首次超过盗窃犯罪案件,跃升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第一位犯罪,占比增至18.6%;2019年新收案件增至31.8万件,同比增长41.9%,占比增至24.6%。从全国31个省(区、市)看,2017年有9个省(区、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居第1位,2018年增至14个,2019年则增至21个。危险驾驶犯罪虽属轻罪但数量庞大,如此蔓延势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本文选取吉林省2017—2019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运用司法大数据系统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发挥刑事审判预防犯罪、促进治理的社会功能。
一、吉林省2017—2019年危险驾驶犯罪的基本特征
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高发。与全国审判态势大体相同,近年来吉林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2017—2019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7663件,占三年来全省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总量的23.9%。其中,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318件,同比增长30.6%,占当年全省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总量的18.8%,并首次超过盗窃犯罪案件数量,自此跃升为吉林省案件数量最多的第一位犯罪;2018年新收案件增至6695件,同比增长55%,占比增至25.7%;2019年新收案件6650件,与2018年相比,案件数量虽小幅下降,但因当年刑事一审案件同比下降4.86%,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比仍不断上升,增至26.8%。这意味着,在全省刑事一审犯罪案件中,有超过1/4的案件是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形势不容乐观。
二是醉驾占比绝大多数。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共分为四种情形:①追逐竞驶;②醉酒驾驶;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2017—2019年全省法院共判决一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7654件。通过检索上述案件裁判文书显示,醉酒驾驶案件17539件,占比高达99.35%;其他情形案件115件,占比仅为0.65%,其中校车超载56件,占比0.3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28件,占比0.16%;客运超载24件,占比0.13%;追逐竞驶7件,占比0.04%。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20mg的占比31.1%,120—160mg的占比28.9%,160—200mg的占比19.4%,200mg以上的占比20.6%。
三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长春、吉林、延边三个市(州)辖区。2017—2019年上述三个市(州)辖区法院共新收一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621件,占全省法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量的65.8%,这虽然与上述三个地区刑事犯罪案件占全省刑事犯罪案件总量55.2%有关,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比仍然高出全部刑事犯罪案件占比超过10个百分点,且这一占比相对稳定,三年来分别达到64.4%、68.5%和63.9%。其中,长春市辖区法院受案4214件,占比23.9%;吉林市辖区法院受案4319件,占比24.4%;延边州辖区法院受案3088件,占比17.5%。从上述三个地区看,除长春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比低于全部刑事案件占比3个百分点外,吉林市和延边州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比均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占比,分别高出7.2个和6.5个百分点。
四是醉驾情形相对集中。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案情况看,醉驾被公安机关卡点查获的占比35.4%,醉驾发生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占比64.6%。从发案时间看,每年11月至次年1月发案相对集中,年均占比34.2%;晚间21时至23时为醉驾高发时段,占比达到26.8%,午后14时至16时为醉驾次高发时段,占比为21.4%。从所驾车型看,涉案机动车中轿车的占比最高,达到48.4%;其次是摩托车和客车,占比分别达到34%和13.5%。从道路类型看,除无法根据裁判文书信息判断道路类型的案件外,有42.4%的案件发生在市区地面道路,34.6%的案件发生在国道和省道上,15.2%的案件发生在县道和乡镇道路上,而发生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的案件占比较低,为7.8%。
五是被告群体特征明显。2017—2019年全省法院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危险驾驶犯罪人员17432人。从性别上看,男性占比绝大多数,达到97.73%,女性仅为396人,占比2.27%,但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从年龄上看,主要集中在30—50岁之间,共计11589人,占比达到66.5%,这一年龄段群体社会交往多、身体素质好,饮酒频率也远超其他年龄段人群;其中,30—39岁的4740人,占比27.2%;40—50岁的6849人,占比39.3%,尤以45—48岁区间居多,占比16.1%。从学历上看,被告人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主体,占比达到54.2%,高中文化程度及受过中等职业教育的人员占比35.8%,上述两类人员占比总计90%,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仅占6.1%,体现出学历层次越高所占比率越小。从职业上看,无业人员和农民居多,二者占比共计68.7%,其中无业人员占比45.8%,农民占比22.9%;而国家工作人员比例较小,共计54人,占比仅为0.31%。
六是轻缓刑罚占比较大。危险驾驶犯罪本就属于轻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上述三年全省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7432人中,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占比达到85.1%,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中定罪免处的270人,判处缓刑的6173人,二者占比36.9%。三年来,危险驾驶犯罪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全部缓刑人员总数的25.5%。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形的占比12.5%,其中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占比1.64%,特别是有198人因危险驾驶被两次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三年来,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处实刑的10989人,占比63.1%,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占比12.7%。总体看,危险驾驶犯罪适用轻缓刑罚的比率较高。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原因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仍然逐年攀升,而且改变了原有的刑事犯罪结构,跃升为数量最多的第一位犯罪,其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我们结合统计数据和审判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9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3.6亿人,其中私家车总量1.46亿辆;而到2019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至3.4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4.35亿人,其中私家车总量首次突破2亿辆,达到2.07亿辆。三年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幅均超过20%,而私家车总量增幅达到41.8%。从吉林省的数据看,仅就私人轿车保有量来讲,2016年底为196.3万辆,而到2019年底达到256.9万辆,三年间增幅30.9%。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迅猛增长,导致因驾驶机动车而产生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案基数不断上升,案件数量随之增长。同时,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的年龄结构看,主要集中在26—50岁这一年龄跨度,占比高达73%,这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结构相吻合,也进一步印证了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的直接影响。
二是公安机关对酒驾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如前所述,在近三年来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属于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的案件占比35.4%,其中三个年度占比分别达到46.6%、35.4%和27.4%。这一方面说明,多数醉驾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执法才能被发现,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直接决定醉驾犯罪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出我省公安机关治理酒驾的显著成效。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明显加大酒驾治理力度,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高酒驾排查频率、有效拓展查处辐射范围等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大治理酒驾力度,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权益、推进社会治理作出了突出贡献。与此相对应,在有效打击酒驾行为的同时,也使醉驾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三是酒驾醉驾人员的侥幸心理比较普遍。在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喝酒不开车”基本上人尽皆知的情况下,酒驾醉驾行为仍然持续高发,主要根源在于酒驾人员的侥幸心理。客观上讲,公安机关无法实现对酒驾行为的全覆盖查处,由此导致酒驾人员的侥幸心理仍很普遍。这种侥幸心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心存侥幸,认为距离近、区域偏、概率小,自己不会那么巧就被交警查获;另一方面是对自己的酒量以及驾驶能力过于自信,认为酒量大、喝得少、车技好,即使喝了酒也不会影响开车,不会增加事故风险。这两种侥幸心理不仅在酒驾人员的身上存在,在共同饮酒的其他人员甚至同乘人员身上也一定程度存在,不能对驾驶人员的酒驾行为进行有效劝阻。
四是对酒驾醉驾行为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和打击整治,“喝酒不开车”早已人尽皆知,但除了侥幸心理外,法律观念淡薄也是酒驾醉驾行为的一大诱因,一些人受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简单地认为酒驾处罚就是罚款扣分,对于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缺乏足够认识。这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得还不到位。同时,经济因素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客观上无业人员和农民酒后找“代驾”的少之又少,而酒后骑摩托车找“代驾”的更是闻所未闻。此外,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成本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近年来,因危险驾驶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更是时有发生,必须加以有效遏制。针对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逐年走高的严峻态势,我们认为关键还是要在“惩”“防”“管”“宣”并重并治上进一步加大力度。
一是严惩处,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违法犯罪成本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危险驾驶行为的自身成本。执法司法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力度,提升威慑效果,遏制犯罪增量。同时,要全面推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提高酒驾行为的经济成本;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要依法保障和支持保险公司对致害人的追偿权利。另一层面是危险驾驶行为的附加成本,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推动形成联防联治、共建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是重预防,加强法制教育工作。要强化源头预防,抓住驾证准入这个关键环节,在驾校培训和驾证考试中,突出加强对学员危险驾驶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特别是要讲清楚“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和严重后果,确保申驾人员一开始就消除认识误区,树牢法律意识。同时,对于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采取“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等形式,加大违法行为矫正力度,增强法制教育实际效果。此外,要依法引导和规范代驾行业发展,健全完善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治理体系。
三是强管治,加大查纠整治力度。针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肇事肇祸频发多发问题,要注重常态长效,强化综合治理,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要继续落实好公安部交管局《关于2019年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坚持日常严管与专项打击、集中整治、区域联治相结合,坚持严格执法与广泛宣传、源头劝导、曝光惩戒相结合,坚持定点查缉与流动执法、滚动巡逻、精准拦截相结合,坚持城市和县乡全覆盖、白天和夜间全管控,通过严查常态化促进治理长效化。
四是抓宣传,提高普法宣传效果。要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结合危险驾驶违法犯罪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职业特征等,注重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执法司法机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新闻发布、社区宣传等载体,通过发布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统计数据、研究报告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的感性认识,为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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