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业化研究,为合议庭审理案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指导意见,根据上级法院司法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官职业准则,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研究法律适用,客观公正发表讨论意见,为案件公正处理提供专业化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章 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
第三条 成立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和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由进入员额的法官和未进入员额的资深法官组成。
各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由院审判委员会根据进入员额法官工作岗位和专业特长研究确定。未进入员额的资深法官采取自愿原则自行申报,由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专业法官会议的研究事项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各审判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有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案件除外)的刑事案件;
(三)审判长为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的案件;
(四)其他持少数人意见的合议庭成员认为确有必要,书面建议审判长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合议庭拟提起再审的案件;
(六)分管院领导、审判长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证据审核、事实认定由合议庭负责,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第四章 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为案件审判咨询指导机构,负有统一法律适用、提出案件咨询指导意见等审判指导职能。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类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根据案件提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审判长或资深法官主持召开。
第八条 专业法官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在本审判领域和有专业特长的全体法官中随机选择,由分管院领导决定,至少不少于5人。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进行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讨论时,先由提交讨论的合议庭承办法官简要介绍案情及需讨论的事项,然后由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都要独立发表意见,不能简单做同意与否的附和。会议主持人最后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形成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合议庭事先要提交书面材料,分管院领导事先简要听取合议庭介绍情况,以决定相关案件或问题是否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不实行表决制,其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的案件,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形成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笔录。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咨询指导意见,或合议庭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指导意见分歧较大的,分管院领导可以视情况建议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记录由合议庭书记员负责,参会成员阅看并签名,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同时将讨论记录复印件交审管办备查。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参会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对无故不参会不请假超过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二召开,案件承办法官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案件审理报告送交本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2 1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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