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判秩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秩序,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法官开庭、询问、听证时应统一穿着法袍,穿着法袍时不得与便装混穿,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袍;
(二)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三)法官不得染彩发、纹身。男法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法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金银首饰以及另类配饰;
(四)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或奇装异服。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穿着法袍、审判制服时应穿黑色皮鞋;
(六)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第三条 法官在开庭、听证、询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法官应按时出庭,准时开庭。因特殊原因迟延开庭的,应当庭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二)法官不得与诉讼各方并行出入法庭或随意打招呼,避免引起怀疑;
(三)法官不得将手机带入法庭,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法官应当坐姿端庄,神态稳重,精力集中,不得为有损法官形象的举止;
(五)法官在庭审中应注意用语谨慎、规范,要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应当礼貌示意诉讼各方发言,询问时语气要平和,不得带有倾向性;
(六)法官应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秩序,保持法庭庄严,当事人或旁听人员人数较多时,应协调法警保障法庭秩序;
(七)审理民事案件时,在休庭或闭庭后,合议庭要确保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安全撤离法庭后再离开法庭;
(八)法官接待当事人时应态度和蔼,举止得体,对当事人咨询案件进度应给予认真解答。
第四条 合议庭要严格遵守法庭使用的相关规定,法庭使用方式采取固定分配与网上预订相结合的方式,除固定分配的法庭外,不得未经预定直接使用法庭,确保法庭使用规范有序。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区域通行应自觉将手机调成振动或者静音模式,保证审判工作区域庄严肃静。
第六条 对当事人、旁听人员在走廊内喧哗、高声接打电话或播放视频以及实施其他干扰庭审正常进行的活动,法警应当及时制止。
第七条 法官在庭审时不得从事任何与庭审无关的事项,不得将与审判无关的物品带入法庭,保持法庭的整洁、严肃。
第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法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分值,纳入审判绩效考评。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法院。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照本规定执行;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中院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共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2 13:40:1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