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标〕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客观公正评价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书记员(文员,以下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励书记员优质高效工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原则;坚持客观全面、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推动工作原则;坚持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运用并重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工作绩效考核对象为本院编入审判团队的书记员。从事执行工作的书记员绩效考核参照适用。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书记员绩效考核由政治部结合德、能、勤、纪、廉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考核单元〕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按审判团队不同确定考核单元。
第五条〔结果运用〕本院书记员的年末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享受绩效奖金、评先选优、立功受奖、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工作分工〕书记员绩效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政治部结合其他考核最终确定。
第七条〔基础数据通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所有考核指标基础数据及同一考核单元内排名情况。
第八条〔考核时间〕审判管理办公室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对书记员进行工作绩效考核排名。
第二章 工作绩效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和方式〕本院书记员工作绩效以工作效率考核为基础,综合考核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指标,确定最终工作绩效成绩。
第十条〔工作效率考核〕工作效率以审判管理办公室确认的案件排期送达周期、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情况、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卷宗归档情况等指标完成情况为准,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设定各考核单元考核档次。
按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工作效率、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应计算分值。
(一)排期送达周期,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通报。低于考核单元平均值的,减1分 ,高于考核单元平均值的加1分。
(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通报。每个案件都应当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卷宗材料应当随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至少应当在立案环节、开庭审理前后、归档前按时间节点及时生成电子卷宗。审管办将重点关注开庭审理前后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情况,发现1件未及时生成电子卷宗的,减0.5分,以此类推。
(三)上网裁判文书情况,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通报。书记员应当及时将上网裁判文书按照规定要求修改处理后上传至司法公开平台或直接将修改后的上网裁判文书电子版交给智管中心,再由智管中心统一打包上传中裁网。发现1件未及时上网的,减0.5分,以此类推。本年度上网裁判文书出现明显低级错误的,被省、市法院通报的,每件减2分,被最高院通报或引发舆情的,每件减10分。
(四)省高院要求每月末前必须将上个月结案的诉讼案件全部归档。原则上,每月20日前书记员应将上个月结案未归档案件归档完毕,最迟不应晚于25日。每月20日未完成上个月结案案件归档的,由审管办进行通报;25日下班前仍未完成归档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未归档1件减1分;月末还未完成上个月结案案件归档的,未归档1件减5分(杜绝未归档案件产生)。
第十一条〔工作质量考核)按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应计算分值。
(一)庭审信息录入,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工作,案件庭审笔录录入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发现1件有明显差错的庭审笔录的,减0.5分,以此类推。
(二)卷宗归档工作,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我院卷宗装订顺序规定和结案归档规定执行,归档卷宗应当规范、整齐、材料完备。发现1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归档卷宗的,减0.5分,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审判流程公开考核〕考核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相应计算分值。
(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按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省高院考核要求诉讼案件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5%以上、电子送达率和文书笔录公开率要达到30%以上。对于有效公开、电子送达、文书笔录公开、网上证据交换等考核指标,书记员与员额法官负有同等责任,达不到省院考核要求的,每项减1分。
(二)庭审直播。年度庭审直播仅限于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不包括听证案件,每个员额法官年度庭审直播比例应当达到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50%,达不到的减2分。书记员与员额法官负有同等责任,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同等减分。
〔加分〕直播率超过50%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省高院重点工作内容的调整情况,有权进行相应调整,更好促进我院工作指标任务提升。
第三章 绩效奖金分配
第十四条〔分配原则〕绩效奖金分配,遵循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排名情况为基础,结合其他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工作绩效考核档次,按相应工作绩效考核档次确定奖金分配数额。
用于书记员工作绩效考核的资金总额度,由政治部根据当年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1 14: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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