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须知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
二、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行政起诉状参照以下格式书写):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体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四、当事人提起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告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六、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七、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14: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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