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型办案机制有效形成,司法权责强化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司改后,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我院院领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转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监督管理,从审批个案实体性裁决事项转变为对程序性事项的依法审核、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
司改后,我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重心从具体个案转向宏观运行,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要求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我院由立案庭负责对涉及特殊群体的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主动按程序报告;监察部门重点负责信访举报案件;院庭长对分管部门四类案件全面监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8 0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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